大家车网 2011-10-28 07:40 来源:广州日报潘斌 作者:
醉驾入刑实施半年多 截至昨日 中山法院共受理一审醉驾案169件
本报讯 (记者潘斌 通讯员 李世寅、邝羽、李志金)截至昨日,醉驾新法实施半年以来,中山法院共受理一审醉驾案件169件169人,其中九成犯罪“醉猫”是摩托车司机,仅1人为女性。
逾八成醉驾者为外来工
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醉驾犯罪案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醉驾犯罪主体大多为男性,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且青壮年居多。半年来审理的169件案件中,168人为男性,1人为女性。其中83.73%犯罪为外来务工人员实施。被告人以青壮年居多,年龄在20岁至30岁的为82人,占48.52%。
二是肇事车辆多为摩托车。91.77%的醉驾案件是驾驶摩托车造成的。
三是案发时间集中在夜晚。醉酒驾驶案件中,92.3%发生在夜晚,其中又以晚上10时至凌晨4时居多,占总数的80.77%。
醉驾被处“拘役”将留案底
市第二法院刑一庭庭长胡铭德介绍说,醉驾案件在法院案由上确定为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
胡铭德说,一旦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就表明已经犯罪,将终生被贴上受过刑事处罚的标签,也即留有案底。对醉驾者判刑,可以促使更多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另外,从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来看,外来农民工所占比例较大,这说明在广大农村地区还需加大醉驾普法宣传。另外,文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醉驾者对法律的认知。醉驾者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的守法意识弱,对后果认识不足,有不少酒后驾车者怀有侥幸心理。
在量刑上,法院考虑的依据主要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后是否有其他情节及认罪态度。除此之外,醉驾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也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被告人谷某海,醉驾后还当着民警的面喝酒,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禁止喝酒,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扫描
醉驾撞车后当着民警的面狂饮酒
8月27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海在朋友家用餐期间饮了2支啤酒,醉酒后驾摩托车载何某行至小榄镇菊城大道菊城加油站对开路段时,碰撞谢某亮的小轿车后逃跑,被谢某亮驾车截停。当时,谷某海身上有一股很浓的酒味,谢某亮当即报警。谷某海却随即买来啤酒自饮,被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后进行酒精测试,谷某海还声称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禁止喝酒。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5000元。
无证酒后驾驶负全责
8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钟某春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古镇镇冈南中心路从冈南市场往外海大桥方向行驶,途经冈南中心路四一路4号时,撞伤了行人曾某勤。经鉴定,钟某春驾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2.8毫克/100毫升。随后,钟某春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钟某春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市第二法院认为,钟某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