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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新规争议:物权与安全

大家车网 2011-10-16 08:35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

[导读]日前,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一个月的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有望落地实施。

日前,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一个月的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有望落地实施。

新规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报废行驶里程参考最大值为60万公里。

此外,新规对出租客运汽车和商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也提出了明确上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8年,公交客运汽车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新规)过于宽松了,基本上等同于没有任何限制”,在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场总监王萌(微博)看来,60万公里的限制形同虚设,“以私家车平均年行驶2万公里计算,一辆车能开30年。而事实上,一辆车基本上最多开到15年就很难通过年检了,开60万公里的私家车十分罕见。”

此外,一些低档车型很容易调整行驶里程,一些私家车主甚至更换里程表,很难进行监管。

亦有业界人士担心,过于宽泛的强制报废标准,将令进入二手车市场上交易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迟亦枫认为,除按照车况本身来进行年检淘汰之外,进一步明确技术标准也是当务之急。以北京为例,目前只是对淘汰黄标车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未规定欧I、欧II被淘汰。因此,很多车主通过化油器来通过年检,但是这并不符合真正的环保要求。

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却认为,宽松的强制报废标准,主要是考虑保护消费者的使用权益。

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永学律师看来,无论从物权法还是民法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来看,车主都拥有车辆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何时行驶等,应以汽车的功能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来要求,而不应以其他的方式来强制决定。

“日本对于零部件、发动机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汽车业因为成本竞争压力较大,为了降低成本参与价格竞争,难免在零部件的选择和使用中,以经济性为主要选择因素。所以,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没有到达具体规范、严苛控制年限的标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微博)认为。

据中国汽车研究中心相关专家介绍,目前,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而是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

在欧洲,车主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即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就要修理并再次检查。而一些老旧车型的用户为了通过检查,就要花费很多的费用进行修理,因此,如认为不值得修理,就会主动进行报废。日、韩、美等国家均是如此。

事实上,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在1997年实施的汽车报废标准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车辆运行环境的改善,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

因此,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延长使用期限,且将私家轿车的年限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首次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在2006年的版本中,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正式写入标准当中。这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但是在“征求意见”之后,新标准没有正式出台。

此次标准规定如若出台,将使得1997年颁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以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等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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