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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境外坐车被颠伤 状告旅行社获赔4万

大家车网 2011-10-09 08:19 来源:北京晚报胡喜辉 作者:

本报讯(通讯员胡喜辉)游客在出国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未及时救治。受伤游客回国住院30天,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游客王女士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并退还王女士旅游费。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原告等24名游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2009年11月14日,原告与其他23名游客在被告组织下出境旅游。2009年11月22日,原告所在旅游团在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原告被高高颠起,原告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要求立即住院检查,被告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后原告回国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原告住院治疗30天。

庭审中,被告中旅体育旅行社辩称,原告陈述受伤情况与事实不符,当时去云顶途中客车已做了减速处理,有颠簸在所难免。事发时原告并未告知被告方导游。另原告腰椎有原始疾病,原告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有关。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述称,当时原告是躺在座椅上的,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导。另原告事发当天并未告知其身体发生不适,原告存在治疗不及时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鉴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至80%。中旅体育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就王女士要求中旅体育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精神抚慰金不属于该类诉讼赔偿内容,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中旅体育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并退还王女士旅游费。法官介绍,旅游者选择合同关系起诉时,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主张旅游经营者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主张退回旅游费等;如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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