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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受害方可追责高速公路管理方

大家车网 2011-09-28 07:45 来源:易车网 作者:赵兴超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布撒铁蒺藜导致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爆胎,给行车方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杨永涛认为,作为收取了车辆通行费等费用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此案中也负有相关责任。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杨永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布撒铁蒺藜导致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爆胎,给行车方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同时因可能导致的人身安全问题,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因危害公共安全而产生的刑罚。

杨永涛认为,作为收取了车辆通行费等费用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此案中也负有相关责任。

杨永涛说,按照合同关系来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既然行使了收取费用的权利,就与司机建立了合同关系,即需要履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虽然路面有障碍难以及时解决,具有不可预知及突发性,但这并不能抹去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道路上的障碍物不管是恶意还是无意产生、不管是谁放置,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车方都与之不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只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合同关系,受害者可以合同违约追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至于如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与行车方没有关系,行车方更无需寻找犯罪分子,高速公路管理方则可以向造成这种障碍的犯罪分子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 赵兴超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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