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9-13 07: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罡 作者:
刚上班一个多月的新职工王昆,上班路上被机动车撞伤,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王昆属于工伤,要求王昆的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10万余元。单位不服将王昆起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决。
2009年9月王昆与昌平区的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月22日王昆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做机修工。一个月后的10月30日,王昆在从家到单位的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经伤残鉴定机关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主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求王昆工作的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26827元,一次性支付王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80740元,两项共计107567元。
王昆就职的公司觉得太冤,认为王昆刚在其企业工作一个多月就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企业一下子支付10万多元,于是将王昆起诉,提出王昆的损失已经由肇事方赔偿,企业不应再给予其工伤赔偿。两审法院经过审理,均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