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交通运输 > 不上交强险有危险 借车肇事车主也担责

不上交强险有危险 借车肇事车主也担责

大家车网 2011-07-20 07:32 来源:易车网 作者:张蕾

因借车开发生事故,车主、肇事司机双双被诉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院认定,车主戴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因借车开发生事故,车主、肇事司机双双被诉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之所以如此判,因事故发生时,该车未上保险。因此,法院做出判决,肇事司机丁先生赔偿伤者9万余元,车主戴先生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朝阳区朝阳路高井路口,丁先生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丁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

事故造成邓女士“十级伤残”。事后,邓女士将肇事司机丁先生和车主戴先生一同告上法院,索赔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丁先生、戴先生均表示,车辆是丁先生从戴先生那借来的,戴先生对该事故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丁先生已经垫付了伤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4万元、护理费3600元。

经法庭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朝阳法院认为,基于车辆借用关系,车主戴先生对事故不存在过错,丁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戴先生在明知该车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院认定,车主戴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邓女士要求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司机丁先生赔偿邓女士9.6万余元,车主戴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责任编辑: 孟飞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