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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被公诉 摩托亦属机动车

大家车网 2011-05-27 07:10 来源:易车网 作者:

祝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剐蹭。黄杰表示,只要是醉酒驾驶上述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都应属于“醉驾”。前天下午,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昌平法院,据了解,这是本市首起的哥醉驾案。

祝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剐蹭。记者昨天获悉,祝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朝阳法院。

经审查,嫌疑人祝某于2011年5月9日8点左右,和朋友一块饮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朋友回家,途经朝阳区燕锋商场南侧,正赶上一辆小轿车正常倒车,将祝某连人带车剐倒。剐蹭事故发生后,祝某坚持和小轿车司机理论,小轿车司机只得报警。

交警赶到后,对双方进行了酒精测试。经鉴定,祝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已属醉酒。昨天记者获悉,祝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朝阳法院。朝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官说法

醉驾已被有效遏制

本市首起醉驾入刑案的公诉检察官、房山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黄杰说,醉驾入刑三个条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在道路上行驶,驾驶的是机动车,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都应以醉驾入刑处理。

黄杰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凡是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只要不是人力驱动的,都属于机动车。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

黄杰表示,只要是醉酒驾驶上述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都应属于“醉驾”。

黄杰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确实有效遏制了醉驾情况的发生。 (记者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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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喝半斤二锅头后载客被诉

本报讯(记者刘杰)出租车司机黄某喝完半斤二锅头后开车上路,遇交警检查,经测试为醉驾。前天下午,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昌平法院,据了解,这是本市首起的哥醉驾案。

黄某现年31岁,是北京市新月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检方指控称,今年5月5日,黄某在喝了一瓶多啤酒和半斤二锅头后,依然开车上路,并在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搭载了乘客王某,行驶到昌平区南环路五中路口时,遇到交警查车,经检测,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7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黄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昌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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