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5-18 08:58 来源:易车网 作者:羊城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才半个月,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已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观点:解释权归人大而非最高法 分析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才半个月,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已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一问:“醉驾入刑”解释权到底归谁?观点:解释权归人大而非最高法
分析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有专家表示,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二问:司法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多大?
观点:担心留下权力寻租空间
媒体和网民对“酒驾入刑”的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法制日报》则发表了题为《消弭醉驾入刑执法争议亟需细化法律》的文章,也指出对于目前对醉驾入刑的争议,法律界人士呼吁进一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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