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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9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

大家车网 2010-09-01 08:20 来源:易车网 作者:刘可英

关键词

国Ⅳ标准

自今日起,广州将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全市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

截至今年8月,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30批次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型公告,可以满足目前市场的需求。同时,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广州市全面供应与机动车国Ⅳ标准相配套的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对此,环保部门表示,广州市执行国Ⅳ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9月前购买的国Ⅲ标准汽车可上牌

据悉,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办注册登记的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汽车,可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凭2010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签订的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10年8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拟转入广州市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汽车,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柴油车暂不执行国Ⅳ标准

柴油发动机汽车是否也执行国Ⅳ标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说,对柴油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须以城市全面供应与国Ⅳ标准配套的车用柴油为前提。目前,由于有关石油炼化企业产能问题,广州市暂未实现粤Ⅳ柴油供应,省、市经贸部门正在协调相关企业,在解决产能问题后尽快向广州市全面供应粤Ⅳ标准车用柴油。

因此,广州市执行国Ⅳ标准暂不包括柴油发动机汽车。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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