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7-12 09:32 来源:易车网 作者:徐琪燕 杨帅斌
听证会现场。记者 赵永峰 摄
“‘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由专人陪护。’这点挺好,但是新的问题来了,司机怎么确认乘车的市民是精神病患者,难道让每位上车的市民随身携带着自己不是精神病的鉴定书?这个操作性难度太大,甚至是没有可操作性。”
昨日下午,《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举行了听证会,来自各个行业的15名代表参加了听证,代表们就条例中的处罚措施、主管单位名称以及安装报警装置等款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其中,新规中的“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专人陪护”这一条的可操作性受到不少听证代表的质疑。
使用12年原条例过时了
据介绍,《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条例》颁布实施近12年来,对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和维护行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稳定推动作用。
“1998年制定《条例》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条例》规定的多项行政许可直接与《许可法》相冲突,导致《条例》的主要管理条款失去法律效力,造成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对营运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失控。”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副局长王宏森对此作出解释,现阶段,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随之出现一些新情况,如公交车行业高速增长后,车上扒窃等案件上升明显,警情的上升给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带来极大压力,如监控技防措施不到位,特别是2008年7.21公交系列爆炸案更给我们敲响了机动车营运治安防范的警钟。 “为依法健全和完善昆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治安管理服务,亟须对《条例》进行修缮。”
听证情况10个工作日后发布
听证会上,针对代表们提出的12条意见,公安、交通、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会进行商议,听证情况将在10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发布。
■修订核心
城轨是否纳入管理范围
根据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和轻轨)已纳入规划正在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第二条条款的修订中,准备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机动车辆营运行业加以规范,以体现地方性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修改与上位法相悖内容
删除原条例中的第三条“对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许可证和治安合格证制度。”
将原条例中的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机动车辆营运的单位,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外,还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开业。”修改为“对机动车辆营运实行治安登记备案制度……”,即将原来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既体现地方法规服从上位法的严肃性,同时也适应营运机动车辆治安管理的现实需要。
■新增条款
“监控眼”将上运营车辆
依据对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的现实工作需求,以及对公共安全反恐、防恐的安全防范技术要求,新增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营运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此条款还明确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以规范行业经营单位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比如新增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定期在网上发布备案消息,制定计分管理办法,对机动车辆营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交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这样就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务职责,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以保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更加快捷、高效,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服务和管理。”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副局长王宏森认为。
代表声音
操作难度太大
司机没法确认乘客有无精神病
第十五条中乘客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三)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由专人陪护”。
“司机怎么确认乘车的市民是精神病患者,难道让每位上车的市民随身携带着自己不是精神病的鉴定书?这个操作性难度太大,甚至是没有可操作性。”听证代表质疑。
“精神病患者要有专人陪护,我认为挺好,但是这条规定应该再细化点。”也有代表建议,“还应该再加上醉酒人员乘车须由专人陪护。”
条例条款须要明确
罚3000?罚5000?请确定
整个条例中提到的“公安机关”概念有些模糊,不确定,公安机关很多,市民不知道它到底是哪个部门,所以建议将其再明确点。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此,有代表认为,要么罚款3000元要么罚款5000元,“2000元这么大的浮动就会让主管部门在罚款时带有个人感情,不公平。”
装“监控眼”钱从何来?
有条件车辆先安装,逐步改善
第十三条“营运机动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第二项:营运机动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 对此,昆明市公交集团保安部一位代表认为:“在车上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对公交治安防范起着重大作用,但公司目前有3490余辆公交车,如果全部安装监控设备,成本过高,只靠公司自己解决压力会很大。安装监控设备,能否请政府部门出面进行改善。”
“我认为,内容可以改为这样,有条件的车辆先安装,逐步改善。”中北公交旅游汽车公司胡文胜同意此观点,“还有,符合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怎样才算符合标准?此条规定定义模糊,应该加以明确和修改。”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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