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5-27 09:32 来源:易车网 作者:陈凌墨 徐骞
武汉“六桥一隧一路”计次收费具体如何操作,备受市民关注。昨天,武汉政府法制网发布《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6月7日。市民如有建议,可登录武汉政府法制网(http://www.whfzb.gov.cn/),或写信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汉口洞庭街127号,邮编:430014)。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对计次收费的征收及管理做了原则性规定。据悉,办法正式颁布后,征收机构还将制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武汉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和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定额费制,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通行费。这意味着,武汉市远城区出租车并不在定额费制之列。
征收机构对缴纳定额费制通行费和购买年优惠票的机动车辆,应当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使用期限相一致的通行费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通行费标志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部分免费车辆也须安装电子标签
根据规定,武汉市籍车辆以及在本市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手续的外籍车辆,应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其他外籍车辆可以自主选择安装电子标签。
车主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前,应当到征收机构办理电子标签安装、信息变更和缴纳通行费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
以下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但必须到征收机构办理免征手续,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殊通行标志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采血车;公共汽车、电车;悬挂外国领事馆专用号牌的车辆。
预存通行费可享优惠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车主预存通行费,对预存通行费的,对其通行费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征收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额不足欠缴通行费的,车主应当自欠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缴。 损毁、干扰电子标签可处千元罚款 《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防止漏逃通行费—— 不按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志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费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拆卸、损毁、屏蔽干扰电子标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转借电子标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损毁电子收费设施,伪造、盗窃、贩卖电子标签和通行费标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行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 据了解,武汉市目前收费路桥隧贷款总额已达上百亿元,每年还贷利息就达10多亿元,而去年征收通行费只有4亿多元,远不能实现经济上的平衡。此次路桥隧收费改革,一大目的就是为路桥隧建设“还贷”。 对于通行费的用途,征求意见稿也作出明确规定:通行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贷款的本息和维护管理费用,以及征收管理费用等。 通行费属于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构征收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 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示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责任编辑: 许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