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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已发生26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九成告破

大家车网 2010-05-13 09:51 来源:易车网 作者: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今年以来,武汉已经发生26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其中24起已告破,占九成,破案效率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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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被查扣的肇事货车(资料照片)

通过警方努力,案件告破,肇事司机绳之以法,固然值得欣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这些案件背后,有26条在车祸中逝去的生命,有26个痛苦不堪的家庭,更有26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根本不施救就疯狂逃逸的司机。

昨日,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霍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缉队队长易国红接受记者采访,一桩桩真实案例背后,有太多的东西值得反思。

无证驾驶大货车撞人致死

交警奋战七天六夜破案

5月4日凌晨1时许,天空下着细雨,107国道上来往的车辆非常少。突然一声巨响,惨祸在一酒店门前发生: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将一辆“麻木”撞倒,货车没有停顿,朝进城方向呼啸而去,转眼消失在夜色之中。

1时9分,武昌大队指挥室接到报警,民警孔卫红、艾伟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大雨中,“麻木”已被撞得面目全非,两名伤者分别躺在马路中间和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躺在道路东侧的伤者是“麻木”司机鄂州人刘某,正是他报的警;躺在路中间的乘客监利县人张某已经当场死亡。当时,现场未发现目击证人。

交管局事故处和武昌大队全力展开侦破。经过连夜的调查走访,民警终于找到一名目击群众,了解到肇事车辆是一辆平板大货车,满载着货物。

经分析,下雨车上没有遮盖,很可能是装的类似石灰粉样物品。民警连夜再次找到目击证人来到事发地点,拦截了几台类似车辆,发现这些车都是由大冶拖矿产品到武汉。顺着这条线索,民警通过多处电子监控记录,锁定了肇事车,鄂A-Z8755的大货车。

该车挂靠在黄陂安福分公司,车主系大冶人,驾驶人不详。5月4日晚,霍斌一行四人立刻赶赴大冶市找到车主刘某。根据他提供的线索,民警又于当晚23时许连夜返回武汉,在白沙洲大桥下江堤附近一处水泥厂内将涉案大货车查扣。

随后,驾驶员陈前顺、随车人陈红亮均被民警锁定,此时,当时开车的肇事者陈红亮已经跑不见了。民警反复上门做工作,整整5昼夜的攻心战后,陈红亮于5月10日上午9时投案自首。

据交代,陈红亮是陈前顺的侄子,没有取得驾驶证,当晚,陈前顺开车到贺胜桥附近时,将车交给陈红亮驾驶,结果酿成大祸。

交警细致调查

36小时破获重大逃逸案

今年4月24日晚上21时,江汉大队接到报警,长江日报路圆缘园餐厅门前一位女同志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驾驶员驾车逃逸。伤者周某被民警送到医院后,于26日死亡。

当天晚上,出警民警杨亮、刘峻共找到六位目击证人并作笔录,目击者中仅有一人记得车牌号应为“鄂AB”开头,后面有“8”和“2”;现场,还留下了一些车灯碎片。侦破专班当夜成立,并召开了紧急会议。

4月25日,专班民警兵分两路继续开展侦破工作:一组民警调查物证,另一组民警调看监控录像。根据现场车灯碎片,民警走访4S店和万国汽配城寻找有经验的经销商,很快,经一位经营汽配多年的店主确认,这种车灯碎片只有“长安之星”面包车才有。

与此同时,通过调看沿途派出所、社区、交通监控的录像,一辆面包车在事发时间、事发路口路段经过,但实在看不清型号和号牌。

民警分析录像发现,该车驾驶员很熟悉路况,且开车卤莽,很有可能多次被电子眼拍摄过。果然,一辆车牌号为“鄂A-P8088”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进入了民警视线。虽然其号牌与证人所言出入颇大,但很可能因为证人紧张看错了。

锁定了这辆面包车后,民警先找到车主了解情况,通过巧妙问话,该车的嫌疑重大,开车的是车主专门请的一个司机陈屿峨。民警电话联系陈某,架不住心理攻势,陈某于4月26日中午自首并交代了肇事车辆的隐藏位置。

■案件背后的深思

肇事者:事故后积极处理是正道

霍斌介绍,很多肇事者到案后,他都和对方聊天,了解其真实想法。他认为,肇事逃逸通常来自多种心理: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重,认为没有目击证人可以侥幸逃逸;担心赔偿款额,有的驾驶员没有买车辆相关保险,发生事故后,巨额的赔偿费用无力承受;还有的是牵涉其他违章行为,比如酒后驾车或者驾驶套牌车等,怕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其实,发生事故后,司机应该负起责任来,抢救伤员,报警处理。”霍斌认为,发生事故后积极处理是最明智的选择,通过实际定责、保险赔偿,司机可能并不用承受过多的责任和金钱赔偿。但一逃了之就成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致人死亡,还将触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抓获后,不论当时发生事故的原因如何,都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且保险不予理赔。

霍斌介绍,按照现行法律,撞人致伤后不及时抢救而致伤者死亡的肇事逃逸者,被追逃回来后,还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最高刑期仅7年,其逃逸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加重情节。违法成本低,也是造成逃逸案增多的一个社会原因。

据介绍,目前,驾车致人轻伤以上,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将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才会刑事立案,对肇事者的惩处力度偏弱。

霍斌曾在公安部的相关研讨会上提出过建议:应该在法律上提高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惩处,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关罪名,只要驾车致人轻伤以上逃逸了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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