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5-05 09:52 来源:易车网 作者:陈晨
本报济宁5月4日热线消息(记者 陈晨 通讯员冷西金 孔凡岩)两年收取服务费才4000元,却没想到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就要连带赔偿40万元。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车主孙某赔偿某旅行社各项费用40万元,而其挂靠的汽运公司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明,车主孙某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汽车经营运输业务,在2007年7月与曲阜市一家汽运公司签订了《汽车户名使用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孙某的汽车落户在该汽运公司名下,车辆的行驶运营由孙某控制,每年向汽运公司缴纳服务费2000元。2008年11月,孙某驾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曲阜段时,与同车道前方因大雾停车的某旅行社的一大型客车发生追尾,导致该大客又与前方一货车碰撞,造成多名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认定,孙某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因此支付清障费、罚款等费用40余万元,事后与孙某和汽运公司协商不成后起诉至曲阜法院,要求双方赔偿以上损失。
曲阜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运公司同意孙某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其名下运营并收取一定费用,该车以某汽运公司的名义运营,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汽运公司与孙某对因该车运营给某旅行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汽运公司提出上诉。济宁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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