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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怀疑雷达不合格 将高速交警告上法庭

大家车网 2010-04-29 09:15 来源:易车网 作者:李如艳 钟法

高速上吃了超速罚单怎么办?大多数司机的反应都是认罚,去交罚金。但是杭州的程先生却对雷达测速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并将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杭州支队直属大队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违规执法。这是杭州高速交警第一次因为移动测速被起诉。在一审败诉后,程先生锲而不舍,提出上诉。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定了速还是被罚了款

这张罚单来自于2009年8月31日。因为工作原因,程先生经常往返于杭州、临安之间。这天程先生在杭徽高速往杭州方向75km+600m处被“电子眼”给拍了。

程先生说,自己开车一贯小心,杭徽高速该路段的限速是100公里/小时,当时从临安回杭州,他就利用车载巡航定速系统将速度定在了90公里/小时,但为什么到了测速雷达那里却变成了111公里/小时,程先生觉得高速交警这个测速是不是有点问题。

程先生一再表示,他计较的不是这200元罚金,他只想知道这个雷达测速到底准不准。“如果一个误差巨大的仪器在路上候着,我们开车的迟早还要莫名其妙地被罚款,我必须知道这东西到底凭什么断定我超速。”

高速交警杭州支队的孙警官表示,交警在处理高速公路超速行为方面,已经使用了相当人性化的弹性管理措施:“杭徽高速该路段限速为100公里/小时,只要超速1公里/小时,也算超速了。我们考虑到机器误差等问题,因此在限速的基础上又上调了10公里/小时,也就是说在110公里/小时内就不处罚了。但是程先生超速了11公里/小时,必须得处罚。”

对此,程先生觉得非常无奈,他说,虽然自己的车有巡航定速系统,但由于巡航定速系统并非专业的测速工具,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并不会采信车辆自身巡航定速系统的检测结果。如果车主要取得确切的证据,只可能通过重新审核仪器来判断。

然而,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给出的该仪器检测报告中明确显示,这台测速仪没有质量问题,为合格产品。

同时,高速交警表示,高速上使用的所有测速仪每年都会由浙江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年度检测,机器发生误差的情况至今为止尚未碰到。

雷达需不需要单独编号

庭上,在高速交警提供的证据中,一份雷达测速设备清单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在这份设备清单中,程先生发现,大部分的测速仪都标注了出厂编号和雷达编号,但是偏偏有两处测速仪没有雷达编号,其中就包括了这台判了自己超速的测速仪。

根据国家法律《JJG527-2007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规程》规定: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除“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编号,安装参数、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外,还特别规定了“并应标明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

程先生认为,雷达是该测速系统中唯一的计量器具,雷达应该有自己的编号,否则就说明其属于不合格执法测试仪。

然而,高速交警对于此条款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套测速系统包括雷达、快速照相机、存储系统、软件系统和一些连接电缆,涉案的这套测速系统来自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套系统只有一个产品编号,也就是说,该测速系统的编号就是该雷达的编号。

仔细研究这份设备清单,可以看到,蓝盾这批测速系统的出厂编号与雷达编号确实都是同一组数字,而在进口的测速系统中,设备的出厂编号和雷达编号则为独立的两组数字。“这是因为国外的设备部件由不同厂家生产组装而成,而蓝盾是整体集成。”高速交警解释道。

同时,高速交警认为,所谓“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指的不是雷达本身的编号,而应该是雷达的制造厂家的许可证编号,即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由于双方对于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各执一词,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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