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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法律之外 “杭州飚车案”的得与失

大家车网 2010-04-22 03:37 来源:易车网 作者:

对于“杭州飚车案”的争议,是法律层面的争议,主要源于立法的缺陷,而非其他原因。这无疑是公众希望看到的结果——我们太多的判决争议,是源于法律之外的东西,司法被行政或者其他东西裹挟无法独立。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飙车”,将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济观察网评论员黄小伟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这使得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飚车案”得以暂告一段落。

毫无疑问,此案中任何一方都不是受益者,受害者谭卓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这是十个113万元都无法与之交换的。而肇事者胡斌将度过几年的牢狱生活,这是其应有的惩罚。只要是正常人,相信杭州文二西路的那一幕,将是他一生难以抹去的记忆。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当事双方都表示不满意,舆论也有颇多争议。而“杭州飚车案”的得却恰恰在此。争议主要集中于对胡斌究竟应该定什么罪,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胡斌量刑的一个关键性指标。众所周知,“杭州飚车案”中,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一审法院也以交通肇事罪来量刑。与之对照的是,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张明宝案”被当作“杭州飚车案”的反证。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杭州飚车案”的争议,是法律层面的争议,主要源于立法的缺陷,而非其他原因。这无疑是公众希望看到的结果——我们太多的判决争议,是源于法律之外的东西,司法被行政或者其他东西裹挟无法独立。另外,“杭州飚车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人们对立法延迟的关注,意识到交通肇事罪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这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契机。“孙志刚案”导致了中国收容制度的重大变革,谭卓的生命也许能给交通肇事罪立法带来更好的完善。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希望每一次法律的进步,背后都有鲜活生命的消失。

“杭州飚车案”从发生到一审,已历时两个多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仍然看到了太多的似曾相识的东西——我们一直试图改变的“恶习”,比如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以及方式,比如法律与行政的分离。这是“杭州飚车案”的失。

“杭州飚车案”之所以成为公共事件,不仅仅因为其有“大学生受害者”、“富二代肇事者”这些能迎合当下社会心态的关键词,交管部门的作为也起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比如主管部门在未经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抛出“70公里/小时”的论断,无疑是其信息公开的重大失误。另外,在其他信息的披露上,政府也未曾尽职,比如肇事者为什么调查之后还可以回家?法律专家解释说,这其实是一个常识,交通事故查完之后,人是可以回家的,哪怕他是肇事者,哪怕出了人命。其后的拘捕等等是靠司法系统来完成。这个信息政府并没有向公众解释,从而导致公众在更大空间上的猜疑,最终导致政府的信任危机。此案中政府信息披露缺位并不是一个特例,是近来众多公共事件中的普遍现象。

另外,在此案引起公众关注后,杭州市的政府官员表态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类似的话语我们并不少见,表明政府不徇私,不枉法,将以公众利益为重,但在健全的法制社会,这番话的表达主体应该是司法部门而非行政部门,否则就是行政司法不分,行政干预了司法的独立权。可以想象,如果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能让司法结“善果”,也同样能结“恶果”,往往后者居绝大多数。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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