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4-12 09:23 来源:易车网 作者:
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时,被一辆左转进入小区的轿车“吓”倒,造成九级伤残。两车虽未发生碰擦,但日前闵行法院确认张先生和陈某6:4分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20日晚上,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罗秀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驶至中梅苑梅花阁小区门口处,适逢陈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此左转弯欲进入小区。张先生受到惊吓,慌忙刹车,不料因惯性等原因致电动自行车倒地,人也摔倒受伤。当时,虽然两车未发生相碰,但公安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责。经鉴定,张先生左腿骨折,现遗留有左髋关节活动受限碍,被评定九级伤残。为索赔损失,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和陈某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和陈某却不愿赔偿。认为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陈某应当承担无责。
法院认为,公安部门在确认两车并未相撞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担次责决定,认定方式和理由并无不当,予以采信。根据规定,张先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3万元,轿车司机陈某赔偿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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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