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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汽车尾气不达标有关部门可销毁

大家车网 2010-04-02 09:29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已提请审议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规定,经治理后尾气仍不达标的机动车,有关部门有权销毁。

据悉,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根据原国家环保局要求的对机动车初检制度进行了调整,改为目录核验。未列入名录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登记落户手续。《条例(草案)》提出,发现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维修,并暂扣《合格证》;对维修后仍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有权没收销毁。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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