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3-25 07:04 来源:易车网 作者:王纳
(记者王纳) 17年前的一场火灾,烧伤后果影响到今天。昨天下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1993年在深圳乘坐公交车被烧伤的乘客直到17年后才知道,自己的烧伤构成伤残,遂将公交车所属巴士集团告上法庭。17年后才了解自己被烧成十级伤残,并留有后遗症,邸女士找到巴士集团,请求为她进行后续治疗但遭拒。
本报讯 (记者王纳) 17年前的一场火灾,烧伤后果影响到今天。昨天下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1993年在深圳乘坐公交车被烧伤的乘客直到17年后才知道,自己的烧伤构成伤残,遂将公交车所属巴士集团告上法庭。
现年62岁的邸女士诉称,1993年她与家人来深圳探亲,当年9月26日乘坐25路公交车时,由于车上有人点火寻物,车辆又漏油,以致引起火灾,邸女士在逃生过程中被烧伤,烧伤面积达到15%,后公交车所属公司负责烧伤乘客的治疗工作,经多次长期治疗后,病情基本稳定。但退休后,邸女士发现,自己烧伤处每到热天就奇痒难忍,常常被挠得皮破血流。去5月31日,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邸女士的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
17年后才了解自己被烧成十级伤残,并留有后遗症,邸女士找到巴士集团,请求为她进行后续治疗但遭拒。原来,早在17年前,邸女士的丈夫就与该公司签订一纸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21560元事故补偿费,往后互不追究责任。邸女士认为该协议不公,巴士集团则认为不仅应该遵循协议约定,而且也过了诉讼时效。福田法院一审后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邸女士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的邸女士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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