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3-11 09:15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黑龙江省拟出台首部“治超”专项规章,从货运企业、货场经营者等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行为。《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办法》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不得超载运输
货运源头单位,在征求意见稿中指的是为从事煤炭、石油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粮食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这些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以下6种行为: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按照规定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同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装载货物时应当配合货运源头单位做好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重点货源单位派专人监督
在执法检查中,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主要采取巡查方式的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通过派驻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运管机构应当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违规车每辆最高罚三万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货运源头单位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等,将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货运源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一年内超过三次(含三次)的车辆和驾驶人,由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达到营运货车总数5%以上的,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