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3-08 09:40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拟出台《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办法》),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黑龙江省首部专门适用于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拨款的机关等公共机构的规章。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该《节能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和本省驻外省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应当在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在公务用车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节能措施,包括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等。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本级财政部门减少5%至10%下一年度核拨给该单位的财政资金。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