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2-25 07:51 来源:易车网 作者:
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当时天气大雾,视野受限。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对死者陈锐的各项损害在8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予以赔偿。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律师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该公司在一起车祸赔付案中遭遇的错误判决进行再度审理。因此,一度沉寂的“境内车祸,外国人与国人是否同命同价”之议,再起波澜。
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当时天气大雾,视野受限。同时,在高速湖南段该处的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人张卫华,正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虽然遇到有雾气象条件,张卫华仍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当他发现前方超车道和行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变不及,致使车子与前面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同时推动该水泥车与从其左边违规穿插行驶的赵光宗的小客车相撞。并又推动赵光宗的小客车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惨剧。小客车的乘车人陈锐当场死亡。与陈锐同乘一车的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也不同程度受伤。
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张卫华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事发所在地的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
2009年年底,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卫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陈锐的损失为799855元,由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书指出,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如果一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赔偿,对于来自经济较我国发达国家的国民,由于不能补足其损失,有违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功能价值和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失公平。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对死者陈锐的各项损害在8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案件判决后,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深圳市人保公司代理人罗秋林律师称,按照国际民商法通行惯例和原则,外国人在我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我国公民享受相同的待遇。
所以,该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陈锐的赔偿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同时,该案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属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一审判决适用此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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