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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酒驾记录多交百元 3月起车辆投保将吃罚

大家车网 2010-02-22 01:18 来源:易车网 作者:

3月1日起,全国将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累计上浮的费率最高可达60%。据此计算,一辆6座以下家庭轿车的交强险保费最多增加570元。日前,浙江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制订相关细则,最迟到4月份出台。不仅如此,浙江省还将酒驾与商业车险费率挂钩。届时,酒驾将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现双挂钩。

此外,目前浙江省内所有财险公司已全部通过联合信息平台自动出具车险保单,新的承保机制与各保险公司原有机制区别较大,广大车主要提前做好功课。

有醉驾记录最高多交570元

2月11日,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根据2008年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六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一年交纳交强险费用950元。如果按酒后驾车一次交强险上浮幅度10%至15%之间计算,上浮后保费价格将是1045元-1092.5元;按醉酒驾车一次交强险上浮幅度20%至30%之间计算,上浮后保费价格为1140元-1235元;按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计算,即交强险保费最高不超1520元,相对基础费率要多交570元。

根据目前商业车险遵循的通例,“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出险的,保险公司都不会予以赔付,饮酒开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均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负责人朱啸磊说,目前浙江保监局和协会正在制订具体浮动细则,最晚要到4月才能将细则纳入到浙江省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

车险保单自动报价

2009年11月21日,浙江省商业车险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并与已运行3年的交强险信息平台一起构成为集承保、理赔和交管信息为一体的全国首个综合性的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到今年1月底,浙江全部25家保险公司都只通过该平台自动出具车险保单。

该平台最大的功能是对车险费率浮动因子的使用实现系统控制。尤其是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方面,平台统一按照承保期内出险1次下浮10%、2次无优惠、3次上浮10%、4次上浮20%、5次上浮30%的浮动因子系统报价。而在平台上线之前,各家保险公司比较通行的做法中,出险3次还能享受基础费率。更重要的是,平台使各保险公司共享理赔信息,理赔记录良好的车主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也能继续享受优惠费率;而事故多发的车主在转投时,就无法再利用信息不透明的漏洞逃避保费上浮。

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新车购置价报价商,这也将改变以往投保人与承保人因新车购置价分歧而产生的理赔纠纷。

此外,联合信息平台将于年内与公安交管部门数据互换共享,并实现交通违法行为与商业车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具体标准目前仍在制定中,但已经明确的是,“挂钩”将主要针对交管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或超载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等。投保期内没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次年续保时可额外享受10%的下浮费率;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率都要上浮。

车险投保要注意的问题

浙江省保监局提醒车主,通过平台投保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变化。一是新车购置保险往往在车辆上牌之前,因此要在申领车牌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批改保单信息,尤其是要做好车牌信息与发动机号、车架号的信息匹对,以方便次年续保。二是平台实施费率浮动的出险记录,是以理赔结案时间为准,比如在2008年发生事故而在2009年才完成理赔的,今年续保时就不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

此外,根据浙江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安排,供公众自助查询的联合信息平台网站也将于上半年正式上线。届时,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可通过该网站自助查询保单基本信息、保单状态、历史出险情况等在内的11个项目。验证方法有三种:一是保单号码+车架号(VIN码);二是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三是保单号码+手机号码。7月1日后,统一使用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验证方式进行保单信息查询。

据浙江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月27日,浙江省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共出具商业车险保单59万份,其中享受无赔款优惠的客户18.7万人,占比31.6%;上年度小于三次出险赔付记录以及新购车辆不享受费率浮动的客户38.1万人,占比64.4%;因上年度理赔记录三次及以上导致费率上浮的客户占比仅4%。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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