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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大家车网 2010-01-28 09:19 来源:易车网 作者:

27日9时,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吕成军对该《办法》进行解读。据了解,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而这部地方性法规,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新增规定/

机动车音响不得超噪声限值

据介绍,新《办法》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更细化、更严格,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处罚规定。

规范驾驶人逃避监控和机动车噪声问题。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装置、材料。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音响器材,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在规范机动车广告问题方面,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规范机动车检验登记问题。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管理。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载货汽车、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明确责任/

车方无过错  最多担责10%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关规定的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调整/

驾照过期开车 罚款降至1000元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需要,以及公安部新出台的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

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如考虑到执法实际,将摩托车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1000元或2000元,降到500元。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标准由2000元降到1000元。还对其他部分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降低了罚款标准。

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如考虑到实际危害性,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100元调整到200元。如“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不按照规定牵引挂车的”、“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增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

而对于一些违法程度较轻、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可以采取教育的方式,不进行罚款,体现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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