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1-19 09:24 来源:易车网 作者:刘旭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刘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条例》针对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据悉,哈尔滨市目前共有出租汽车12332辆,经营企业99家,驾驶员约35000人,日运送乘客35万人次以上。“黑车”数量日趋增加,成为扰乱客运市场的一大“顽症”。《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2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营运的,予以没收车辆。
《条例》规定,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条例》规定,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应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条例》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为8年,并建立了对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制度,将考核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起来,作为经营权收回和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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