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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审议:低于-10℃公交车需开暖风

大家车网 2010-01-19 09:26 来源:易车网 作者:刘旭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刘旭)记者昨天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提请会议审议的《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针对营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公交企业和驾驶员的营运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冬季车内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车内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乘客对擅自提高票价或者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可以拒付车(船)费。

《条例》规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经营权授予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授予期限为7年,轮渡航线经营权授予期限为10年。经营权授予一般通过招标方式实施。在公交用地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场站设施。

《条例》规定,驾驶员载客加油、加气;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站点(码头)、班次、时间营运,一次进站(码头)、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以及敞门运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车体、门窗、扶手等破损的;未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公交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

责任编辑: 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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