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交通运输 > 主动缴罚款打5折 深圳“交规”或又变脸

主动缴罚款打5折 深圳“交规”或又变脸

大家车网 2010-01-15 09:26 来源:易车网 作者:王莹、刘春林

    ■ 深圳交通处罚条例变脸路线图

    ●2009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2009年10月12日,该草案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开出“天价”罚单,包括规定闯红灯一次罚款1000元,十次以上罚款一万元。其他包括压线、不系安全带等行为也都面临着巨额罚款。草案随机引发各界广泛争议。

    ●2009年11月19日,根据征求意见稿收集到的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在二审稿中,条例草案几乎全部推倒重来,此前规定罚款1000元的闯红灯,下调为首次闯红灯罚款500元记4分,两次以上每次罚款1000元,醉酒驾驶的罚款额度也从5000元下降到1000元,此外,重点增加了“记分”制度,对多项违法行为,在罚款之外加入严格的扣分。

    ●2010年1月14日,在二审中依旧存在较大争议的《条例》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三审,删除二审中全部扣分项目,并对包括社会服务令、举报奖励、罚款额度、处罚力度等众多方面再次进行大幅度调整。

    从最初的1000元,到二审稿的500元,再到“新版”中或能够享受到的250元罚款,在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审议的三审稿中,最初以“重典”治理交通违法形象出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对闯红灯的处罚来了个“大转变”。根据三审稿,深圳人闯红灯的罚款,甚至有可能比现在的罚款数额还便宜一半。

    与前两稿相比,此次三稿中的许多焦点条款较之前进行了重大调整:闯红灯不用扣分了,社会服务令不再强制了,许多需要记分的也不再记分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也调低了。

    三次审议差异巨大

    提交三审的《条例》将原有名称中的“违法行为”删除后,改名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此前,该《条例》的审议一直是深圳各界关注的焦点。

    最初,《条例》在网上公开征集市民意见时,已经与一审稿有了巨大差别,并且以规定对闯红灯一次罚款1000元,十次以上罚款10000元的巨额罚款,成为国内“最贵”的罚款而引发全国关注。征求意见稿随机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议,公众普遍认为,以巨额罚款来治理交通违规,是一种简单的以罚代管行为,并且认为其中多项规定违反了国家的上位法。

    随后提交市人大的二审稿中,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幅修改,吸纳了一些市民的意见,减少了罚款的额度,增加了扣分处罚和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的方式,以做到多元立体的解决交通问题。但在对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依旧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

    而昨日再次提交人大的三审稿,则再次来了一个大“变脸”,除了在多个处罚条款的罚款额度上有所减少外,还删除了二审稿中被认为是创新的扣分制度,被外界普遍认为,“处罚力度大大减弱”。

    记分条款几乎全部被删

    征求意见稿中,对闯红灯这一行为规定的处罚额度是1000元,并且累计闯红灯十次以上,将罚款10000元。到二审稿中,这一行为的处罚方式被调整为罚款500元,扣分计4分。

    而在昨日的三审稿中,对闯红灯则规定,第一、二次罚款500元,而根据三审稿中同时规定的主动缴纳罚款减半的原则,也就是说,今后在深圳闯红灯,将有可能只需要缴纳250元的罚款,这一处罚额度,甚至比深圳执行的闯红灯罚款500元的现行规定,还“便宜”了一半。

    此外,三审稿对于因为交通信号灯故障、交通标志线模糊、指示不清等情况下的交通违规行为,则直接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后,撤销相关记录。

    而对于二稿中增加的记分手段,在新的条款中全部被删除,记者粗略统计,在三稿中被删除的记分达到19处,删除之后,绝大部分处罚都取消了记分处罚。

    除了闯红灯不用扣4分外,开远光灯记2分、不按规定避让警车记两分、逆行记6分、高速路上下客记6分等记分的条款均被删除。此外,市民普遍关注的醉驾除了罚款还要一次记12分的条款也被删除了。酒后驾驶记6分的条款也被删了。其他不用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有不系安全带、无故开慢车、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违反禁行限行规定以及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等等。

    累计加罚改成加重处罚

    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一稿二稿中,有关累进加罚的措施曾令不少车主大倒苦水,这也被外界认为是“罚到你终生难忘”的焦点问题。尤其是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等等,如果无法证明驾驶人或找不到驾驶人,累进加罚将对其造成重大的影响。

    在三审稿中,对于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实施累进加罚条款被修改为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与二稿的表述不同,三稿中,对于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法条例的规定,需要累进加罚的,改成了应当重处。

    此外,三审稿保留了二审稿中的与个人征信挂钩制度,但在标准上有所降低,规定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等,均要记入征信系统的范围内。而二稿中对于需要纳入征信系统的规定则是,一年违法次数达到三次。

    举报违章不设奖励

    在一二稿中,对于拖车费的条款曾被删除。但是三稿中增加了一条扣车费用的条款,但是语焉不详,未对拖车费做出明确。

    三稿第五十一条规定,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二稿中,对于单位和个人向交警部门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曾有相关的奖励规定,但是在三稿中,有关奖励的规定被取消了。

    ■ 条例变脸

    这些违章加重了

    在二稿中,对于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要被处5000元罚款,三稿对此提高到了6000元。

    目前,许多驾驶员喜欢张贴黑膜车,这种车膜虽然保证了隐私,但是影响了驾驶视线,并且也影响了其他同行车辆的判断。三稿中提出对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检查的进行了规定,提出处300元罚款。

    此外,对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尽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三稿中的罚款由二稿的5000元提高到了1万元。

    这些违章不罚了

    在二稿中,有关两年内无违章可以免罚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对醉驾等违法行为不能免罚。这一点在三稿中也有保留,但是表述上发生了变化。除了两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外,申请免罚还需要同时满足未造成交通事故并且仅被罚款处罚且数额在500元以下两个条件。

    在二稿中,不系安全带罚款600元曾经引发争议,对于新手开慢车也要罚款的规定也备受质疑。三稿中,这两项违法行为不用罚了。此外,不买交强险要被罚款3000元并扣车的条款也被删除了。

    在二稿中,对于停车场未拒绝无号牌的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并未及时报告的,要被处以2000元罚款,该条款在三稿中被删除。

    这些违章轻罚了

    闯红灯只罚款不记分

    此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的一稿、二稿中,闯红灯成为了重罚的对象。相对二稿中闯红灯罚款500元,记4分的处罚,三稿中处罚金额未变,但是取消了记分的处罚。此外,关于累计加罚部分,也由过去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提高到第三次起。另外,对于二稿中三次以上扣证,重新学习理论和相关技能考试以及5次以上扣车7日的条款也均被取消。

    自愿服务可抵扣证时间

    在二稿中,社会服务令的提出可谓是一大亮点,但是强制服务也引发了可执行性以及法律依据的质疑。三稿中,社会服务令不再强制了,交通违法者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来抵扣扣证的时间。

    二稿中规定,对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有闯红灯、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了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并提出了30小时至60小时的时间限制。

    二稿规定一出,这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服务令立即引发了可执行性以及法律依据的质疑。在三稿中,这一条款的规定由强制变成了自愿。三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2/3。

    行人闯红灯罚款100降到20

    对于行人闯红灯等行人违法行为,二稿中规定最高可处一百元罚款,但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 助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一 至 二 小 时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于处罚。三稿中,行人违章的罚款金额从100元下调到警告或者罚款20元。而自愿接受安全教育,协助维护交通一至二小时的时间限制也被取消。

    不过,三稿中规定,对于市民普遍投诉的在机动车道上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的行为,将被处以100元的罚款。这一条款让长期处于监管盲区的机动车道兜售物品等行为进入了法律监控的视野。

    主动交罚款可打五折

    交通罚款可以打折?这对于一些初次违法的驾驶人来说可能成为现实。

    三稿规定,对于仅被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处罚决定日内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但一年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除外。

    醉驾酒驾只罚款不记分

    在二稿中,对于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的罚款数额分别是5000元与1000元,三稿中,这两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降低了,分别调整为3000元与500元。

    不过,三稿中增加了对酒后驾驶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机动车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分别要被处以5000元与1000元的罚款,并要被处以扣证6个月拘留与扣证3个月的处罚。

    三稿为何大变脸?

    针对《条例》三审中的再次“大变脸”,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也给出了部分的解释说明。

    1 部分项目罚款额度减少

    人大:交通违法不是因为罚款不高

    对于包括取消对安全带等项目的罚款,以及对行人交通违法罚款减少到20元等罚款项目,人大法委认为,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十多年的实施经验说明,深圳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罚款的额度不够高,日益增多的车辆、日益拥堵的道路、稍显落后的交通管理水平和有待提高的驾驶道德水平等,都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

    基于这一分析,在深圳目前进入“汽车时代”的情况下,简单的通过加大处罚这一种手段维持交通安全,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需要建立包括处罚在内的立体多元手段来进行纠正。

    2 社会服务改为“自愿”

    人大:不与上位法冲突

    对于此次将二审稿中的社会服务令,由必须参加,修改成为自愿参加,人大法委表示,在二审时,已经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服务,与医疗护理的专业性不符合,而义工的活动,也均是自愿参加,不应该带有强制性。此外,也有观点认为,这一观点涉及到人身强制,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处罚,超出了特区立法权的范围,因此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体现社会服务的教育作用,以及这一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

    3 新增减半缴纳优惠

    人大:符合国际经验

    该规定在一审稿中曾经提出,但因为征求意见时,有观点认为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现象,并且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在二审稿中取消。此次在三审稿中再次提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发挥处罚的教育功能,鼓励违法行为人积极主动缴纳罚款,应该借鉴国外关于罚款缴纳的做法,在立法上规定一定的鼓励措施,因此三审稿重新增加的这一规定。

    4 为何取消“扣分”处罚

    人大:不宜与其他行政处罚并列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意见认为,处罚应该罚与教育并重,因此建议减少罚款数额,增加扣分力度,这一建议在二审稿中得到了采纳。不过,在三审稿中,此前规定的记分项目已经全部取消。对此,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记分制度在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记分更多应该在道路交通管理立法中进行规定,不适宜在专门针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中,与罚款、扣证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此外,由于公安部近年对有关扣分的记分分值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考虑到国家相关规定灵活性强,容易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因此删除了二审稿中对各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记分规定。

    5 删除“累计加罚”字眼

    人大:使用更规范的字眼

    在前面几次审议中,《条例》采用的“累计加罚”的原则,获得了大多数公众的认可,认为这一方式对于屡次违反交通法规的人来说,是一种合理的处罚方式。不过,在三审稿中,有关“累计加罚”的字样并没有再出现。

    人大法委在解释时表示,由于“累计加罚”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和术语,因此三审稿在保留这一制度的同时,采用了“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这两种上位法中已经有的表述方式。所谓从重处罚,就是指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上限对严重行为进行处罚,加重处罚,则是指多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时,按照上位法和深圳现行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 市民说法

    有车族:体现了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尊重

    虽然对于此次修改后的三审稿中部分条款有所保留,不过在有车一族的市民廖先生看来,此项立法的多次修改和重大调整,确确实实是“民意得到了尊重”。

    “可以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意见,各方意见,大家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也被立法部门充分的吸纳和考虑了。”廖先生认为,实际上,处罚条例从二审到三审的多项修改,都是《条例》公布后社会反映普遍集中的焦点所在,“比如说行人罚款的,二审出来的时候,大家都觉得执行起来难度大,这次有所调整,还有社会服务令,也是一个进步。”对于闯红灯等具体处罚的调整,廖先生也表示,“更人性化”。

    廖先生说,自己现在倒是对罚款的数目降了还是涨了不太关注,“这次好像总体上还是降了。我更关注的是,一些合理的意见,比如说深圳现在的交通设施滞后等问题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承认,也就意味着会着手考虑给予解决。”

    不过,廖先生也表示,希望对于一些该用“重典”严管的交通违法行为,该重罚的还是要重罚,“毕竟法律就是法律,不可能做到让违法者也高兴。”

    ■ 专家说法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

    相对于二稿是倒退

    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一稿出炉后,律师金焰等四名律师曾经致函深圳市人大希望举行立法听证。座谈会上,金焰曾经提出不能让罚款成为治理深圳交通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除了降低罚款标准外,还应该推出记分以及有奖举报等措施。然而,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 )的三稿中,记分手段几乎被完全取消。

    金焰认为,取消了记分手段,取消了有奖举报,这个条例的三稿就剩下了罚款一个手段。“这是典型的以罚代管,从执法角度来说,罚款是最方便的,而记分需要管理,三稿相对于二稿是一个倒退。”而对于取消有奖举报交通违法行为,金焰更是无法理解。“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罚多少钱,而是能够真正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表面上看,三稿中相对二稿不少罚款标准都降低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删除了记分,删除了有奖举报,不就剩下了干巴巴的罚款了吗?靠罚款就能关注交通违法行为吗?靠罚款就能保证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吗?”取消了记分,只剩下罚款,对执法者便利了,但是对于一些有钱人,不怕罚款的人来说,也方便了。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

    改自愿服务是进步

    陈正沓认为,从整体上来讲,《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三稿还是较前两稿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取消记分手段,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扣分扣完后,再考驾照,并且是考驾驶技能,这个规定不合理。因为违法行为人只是违章,主要是在意识上,与驾驶技能无关。如果把这种考试作为处罚,是不是重复处罚了。已经受到了处罚,还要增加其违法成本,多掏费用,再学再考,不合适。不如理论考试合理,相当于重新学习交通法规。

    陈正沓认为,强制社会服务令改为自愿申请社会服务是一个进步。陈正沓说,强制社会服务实际上是违反上位法的。而选择性自愿接受,就不与上位法冲突,而且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并且比较人性化。社会服务令在国内尚未有先例,深圳这样做是一个尝试,这样的探索是个积极的信号。与此前二稿中提出的行人违章如果自愿接受教育,但还是要协助交警进行1到2小时的维护交通,这同样是有强制性的。

    既然深圳有特区立法权,为什么不能通过立法让强制社会服务合法化呢?陈正沓介绍,深圳的特区法权实际上只能行政立法,不能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必须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

责任编辑: 张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