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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重型车辆致死案 司机获刑一年缓一年

大家车网 2010-01-14 09:19 来源:易车网 作者:李燕

东方早报记者 李燕

1月13日,静安法院对两起重型车辆致人死亡及一起私家车违规开车门导致他人死亡案件进行了集中审判,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私车开门不慎

致人死亡

事由:2008年11月9日8时许,陈某驾驶雪佛兰轿车送女儿至威海路第三小学上学。陈某沿茂名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延安中路路口附近停车,因急于送女儿过马路,没有注意车前后情况,就打开了驾驶室旁边的车门。这时,78岁的孙老先生骑着电动车经过,正好撞在他打开的车门上,当即倒地。陈某马上下车将孙先生扶起来,并拨打了110、120 ,但孙先生由于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驾驶车靠边停车后,在开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存在明显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开庭前一天,陈某及被害人家属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由陈某赔偿25万元的协议并履行完毕。

据此,法院认为陈某存在自首且确有悔罪表现,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两大型车辆司机

被判有罪

事由:2009年2月16日13时许,闫某驾驶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市襄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襄阳北路27号附近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女性被害人许某发生碰撞。许某倒地后又被半挂车第四轴右侧轮碾压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闫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检方认为,闫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45岁的闫某来自于山东,对于检方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庭审中双方也没有进行任何辩论。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事由:30岁的吴某2008年12月4日20时30分驾驶性能不达标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即大型吊车)沿着万航渡路行驶至乌鲁木齐路时,车右后侧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谢某发生碰擦。导致谢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浑然不觉继续行驶,直至一名骑车目击者将其拦下。

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该事件负全部责任。检方指控,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吴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单位也赔偿被害人谢某家属32万余元,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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