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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81岁老人乘公交摔伤 上门求助无果

大家车网 2009-12-17 09:28 来源:易车网 作者:

 

81岁的高晓霞是温州市区人,今年1月23日下午4点54分,他乘坐13路公交车从瓯海西山桥站点上车,准备前往鹿城区郑桥。“当公交车快到郑桥站的时候,突然一个急刹车,他就跌倒了。”与高晓霞同车的祁老人是当时的目击证人之一,他说,高晓霞老人当时坐在左边第二排的位置。

受伤之后,高晓霞老人被紧急送往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壁皮下积气等,仅住院就住了95天。

高晓霞的大女儿高明珠说,出了事情后,当时希望社保部门能报销这笔医疗费,但社保部门认为受伤是在公交车上摔倒引起的,无法解决。“于是我们去找公交公司,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答复。”高明珠说,不下四五次去找公交公司。

多部门联合维权老人获赔近10万元

“为了得到赔偿,我们四处寻找证人,希望司乘人员能对承认当时的经过,但结果都令人失望。”高晓霞的家人说,由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儿子长期患病属低保户,全部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不知道怎么办好。

5月26日,无奈之下,高晓霞老人的家属找到了温州市消保委。“我们当即找到了公交公司并希望通过调节解决,但公交公司仍认为,高晓霞乘坐该公交车时受伤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赔偿。”温州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称,在帮助高晓霞维权的过程中也碰到了许多困难。

考虑到高晓霞经济上的困难,7月15日,消保委找到了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委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毛定儒律师、张玲玲律师作为该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件最大的困难是寻找目击证人,由于证人顾虑重重,都不愿意作证。”张玲玲律师介绍说。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登门解释、宣传、动员,目击证人被打动了。

10月26日,鹿城法院依法判决认为,高晓霞和公交公司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法有效,高晓霞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高晓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9566.6元。12月8日,高晓霞老人如愿从公交公司那里拿到了赔偿。

网友:弱势群体维权为何这么难

“为什么这么多人介入调查了,还要经过一年的维权?”、“如果不是消保委的介入,如果没有司法援助的介入,高晓霞老人的维权会有今天的结果吗?”今天上午,温州市消保委召集了公交、水务、通信等民生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对该案进行反思。

在温网论坛上,一些网友经常抱怨维权艰辛。“面对强势部门,我们消费者拿什么来保护自己?”、“作为弱势群体,该如何与垄断行业等强势单位平等对话?”网友们也纷纷陷入困境。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玲玲律师认为,此类案件最大的难度是取证,消费者应当注意保护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温州市消保委秘书长陈朝霞提醒市民,发生此类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案、并注意搜集证据,依法合理合情地表达诉求。

“除了消费者自身要提高维权意识,我们的企业,也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温州市工商局相关领导在介绍情况时说。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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