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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定:冲红灯首罚5百二次起罚1千

大家车网 2009-11-20 11:36 来源:易车网 作者:

首次冲红灯罚500记4分

  ●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多方吸纳市民意见,降低罚款额度,新增记分、暂扣乃至吊证等处罚手段

11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相比此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这次二审稿尽管罚款数额普遍降低,还专门设置了“免罚”章节,然而由于加入了记分、信用征信等处罚手段,事实上“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召开

1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会议。会上,他专门关注到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的立法,认为这种开门立法的做法今后要坚持和发扬。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副主任邱玫、周光明、许德森、陈治华、及聚声,秘书长袁庆文出席了会议。列席会议的有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市中院院长邓基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等。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有14项,包括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情况的报告;审议深圳市2009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深圳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深圳市2009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午托班”管理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补选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审议关于补选王荣为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

会上,刘玉浦专门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他认为,这种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做法,在今后的重要立法项目中要坚持和发扬。刘玉浦强调,要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世界先进城市交通管理“严管重罚”的经验,修改完善好该条例草案。

冲红灯

一年内三次就扣驾驶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介绍,本次《修改建议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一是对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的罚款标准,比国家道路交通法有适当提高;二是对冲红灯5次以上、在高速公路逆行等情形增设了扣车或暂扣驾驶证的规定,比道交法的扣证范围略有扩大。

其中,有关冲红灯罚款的问题,是公开征求意见时议论最多的问题。当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冲红灯罚款一千太重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冲红灯是影响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应重罚。

此次《修改建议稿》综合闯红灯造成事故的相关数据,并充分借鉴港澳等地的做法,规定:对驾驶人冲红灯的,处500元罚款并记4分;一年内冲红灯两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冲红灯3次,累积记分达到12分,扣留驾照,重新学习驾驶理论和技能并考试;冲红灯5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3个月,扣留车辆7日。而如果冲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提供社区服务。

对比《征求意见稿》中冲红灯罚款额度大幅度提高到1000元,初次违章免罚、多次违章累计加罚、积极缴纳罚款减半处罚的规定,新的处罚措施“表面上看数额是降低了,但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内司委一位负责人说。

记者留意到,冲红灯的处罚中,还专门细化了对行人冲红灯的处罚,罚款数额200元。据悉,这也是借鉴了香港的相关做法。

套车牌

1年犯两次吊销驾驶证

与闯红灯同为关注焦点的还有“套车牌”等,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有不少市民反映“闯红灯罚得太重,套车牌罚得太轻”。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对套车牌已经做出“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万罚款,对驾驶人处5千罚款”(第22条)的规定。市民反映的焦点在于仅靠罚款并不能真正对套车牌者起到威慑作用。因此,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处罚手段上大大丰富,增加了暂扣驾驶证和记分等措施,严重者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第30条规定对套牌行为“依法扣留机动车,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万元罚款,对驾驶人处1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而如果“一年有前款规定行为2次以上的,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恶意遮挡车牌及无牌车上路的问题,《修改建议稿》也将其违法成本大大提升,均依法扣车、处较高罚款并暂扣驾驶证,同时予以记分;一年内再次违反的,也将吊销其驾驶证。
酒后驾驶

罚款千元扣证3个月

对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的处罚也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酒后驾驶“罚款5000”的规定,而此次《修改意见稿》对罚款数额直接打了2折,仅罚千元,不过同时规定“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此“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新增规定“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在醉酒驾驶方面,《修改意见稿》的罚款数额比《征求意见稿》打了对折,由“罚款1万元”,降为“处5千元罚款”,但同时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并新增规定“对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修改意见稿》还规定“一年内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飙车

超速过八成罚五千吊证

傅伦博介绍,目前深圳非法飙车时有发生,对城市交通安全构成重大隐患,还引发噪音污染,市民对这一现象都很反感。但是对非法飙车的规制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等困难。“我们研究后考虑从超速行驶的角度对这种行为加以规制。”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或者在其他道路上时速超过120公里的,处5千元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修改建议稿》虽然降低了罚款数额,但增加了记分和吊销驾驶证的措施:“驾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超速80%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泥头车

超载30%以上扣证3月记6分

泥头车超载、超速、逆行等严重违法现象在我市比较突出,屡禁不止。这类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承载构成严重威胁,也是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普遍反映的焦点所在。记者发现,《修改建议稿》对泥头车的表述加重了笔墨。由原来的一条规定,增加为两条,不仅规则更加细化,措施也更加严厉。

《征求意见稿》只规定如果超载30%以上或者100%以下,对驾驶员处2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1万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对驾驶员处4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处1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2万元罚款。如果一年内违反前款规定两次以上的,每次加倍处罚。

而《修改建议稿》中,对各方的罚款数额基本保持不变,但增加了扣证和记分的处罚手段。其中,泥头车超载30%以上50%以下的,对驾驶人除罚款外还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并记6分;而如果超载50%以上,就要暂扣驾驶证3个月,记6分。而如果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手段

《修改建议稿》新增了记分和信用征信两种处罚手段。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来信来函建议学习借鉴香港的记分管理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的记分规则对累积记分有规定,但是制度设计上不完善,在现实中执行得也不够好,特别是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网上查阅后交罚款,基本没有记分,没能发挥记分制度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修改建议稿》规定要严格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同时考虑到交通技术监控部门的人力、设施,目前还难以像香港警方一样实现每单交通违例都发告票,《修改建议稿》提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8分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书面通知其到指定地点,予以记分,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达12分的,应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照。6个月内考试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借鉴欧美经验,《修改建议稿》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定期将个人和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例如个人受到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情况,个人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运输企业车辆违法率高等,都将提供给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同时,根据常委会有关人员意见,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要同时抄送相关保险公司,供保险公司研究保费时参考。
 

罚款数额

以《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千元的处罚为例,最高减幅高达700块,最低的也有400块。

由1000元减为300元的情况:

1、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象车道的;

2、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3、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4、夜间行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同时记分)。

由罚1000元减为500元的情况:

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同时记4分,两次以上每次罚1千元)。

由1000元减为600元的情况有:

1、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或倒退行驶的;2、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一年内有同款规定行为3次以上的,每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吊销驾证

早在《征求意见稿》公布时,不少市民就对《征求意见稿》中“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过少提出质疑,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当时曾解释,“该项处罚过于严厉,要慎用。”不过他同时也表示,吊销驾驶证确实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不止数倍于罚款。

记者留意到,此次《修改建议稿》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增加至7项。分布在醉酒驾驶、飙车和无牌、套牌车上路,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等方面。其中一项规定“一年内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另外还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修改建议稿》在提到驾驶无牌、遮挡车牌以及套车牌的机动车上路时,均提到“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和驾驶技能考试……6个月内考试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如果“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免责与免罚

在调整罚款额度,增加扣分、吊证等处罚手段的同时,《修改建议稿》也对驾驶人免责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信号灯因故障而失效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判断,交通标志标线模糊、指示不清等情况下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免予处罚。”傅伦博解释说,单列这条主要就是吸收了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些市民反映的问题。

在免责之外,《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了鼓励和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免罚情况:驾驶人自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驾驶套牌、假牌、无牌、遮挡车牌上路行使,醉酒驾驶、非法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对于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租车行提出车辆租赁期间,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如何计算累进加罚的问题,傅伦博称,《修改建议稿》考虑到租车行业的特殊性,规定经营单位能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查证核实后,可以不适用累进加罚的规定。

背景

吸取市民意见

强化执法监督

《修改建议稿》40多个条文采纳市民建议

记者在昨天的会议上留意到,不仅《修改建议稿》对比《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了很大丰富,仅有关《修改建议稿》的情况说明,就足足厚达19页,傅伦博在市人大常委会上对此做说明时,也足足讲了近50分钟,大大超出一般条例修改时的“工作量”。

40多条文吸收市民建议

“这是在市民提出的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的,《修改建议稿》是民主立法的结果。”傅伦博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20天内,社会反响热烈。内司委在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对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调研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6易其稿,最终形成了《修改建议稿》,其中涉及行为规范60多个条文里有40多个都吸收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占到了八成左右。就连条例的具体名称,由《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改变至《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也是充分吸取市民意见作出的。

单列一章监督交警执法

《修改建议稿》中还有一大亮点就是专门设置了“执法管理和监督”一章,重点加强路面执法处罚和监管。傅伦博说,之所以如此,也是充分吸取市民意见,“要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必须加强交警路面巡查执法管理和处罚;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因此,借鉴港澳经验,《修改建议稿》专门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执法管理。除电子监控外,还应当加强人工流动视频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处罚。建立交通警察驾驶摩托车路面巡查制度。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

现场记录可作处罚依据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对驾驶机动车时乱鸣喇叭、违规使用灯光、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等难以固定证据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以执勤交通警察现场记录或者录音作为处罚依据,执勤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此外,对于一些市民关于罚款去向的疑问,《修改建议稿》规定收缴的罚款应全额上缴国库,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对交警不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

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交警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市民举报无牌、遮挡车牌、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冲红灯、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公安交警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责任编辑: 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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