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0-22 10:30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近期,疯狂大货事故频发,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已有千余市民向本报反映货车违法集中区域等情况,并提出诸多意见。哈尔滨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违法大货车“疯病”到底能不能治,该如何治的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士奇。据介绍,管理部门将采取提高疯狂大货违法成本、加装行驶记录仪、减速器等措施制约货车违法行为,同时,哈尔滨市有望出台硬性措施治理违法货车“疯病”。
问:违法货车频繁肇事,为何交警部门年年抓却收效甚微?
答:交警部门执法必须有法可依,在法律的框架下执法,按法定标准处罚,对违法行为也不能重复处罚,违法货车也不能抓了不放。这就造成大货车违法营运的暴利与交警部门处罚手段单一、软弱呈严重反比,部分违法驾驶员和车主形成“你罚我两千,我今天还能合上成本,但我总不会天天被抓,那我就是赚”的观念。所以,要想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就急需地方立法,既保证交警依法执法,又能触动违法者的根本利益。
对此,交警部门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出台硬性措施从重处罚大货车疯狂违法、妨碍公务、干扰执法等行为。
问:加大疯狂货车违法成本,交警部门是否有相应举措?
答:目前,我们已建议短期内组织相关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一律上限处罚的同时,联合对无手续、无路权货车联合取缔并一律罚没。同时,加强各部门联动,如:交警部门取缔违法货车发现其有违法营运问题时可移交交通局再次处罚,反之亦然,这样提高疯狂货车违法成本,以防止其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法律束缚。
问:市民普遍关注与疯狂大货相关的“源头管理”,管理部门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答:我们提出,各相关部门应对沙场、采石场、建筑工地等源头单位严加管理,对违法货车追究源头单位相关责任,以控制超载等违法行为。
同时,建议对货运车辆加装行驶记录仪,记录货车半月内的行驶情况,以便随时监控检查;并加装减速器,通过物理减速手段限制货车速度。
质监部门也须加强改装厂管理,解决货运车辆私自改装后随意超载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货运车辆违法责任倒查机制,除追究雇主、车主和驾驶人责任外,还可追究源头管理单位责任。
问:在哈尔滨市营运的货车,特别是残土车中有大量外地、农垦号牌车辆,且违法行为较突出,交警部门是否有相应解决办法?
答:违法肯定要严罚。但外地号牌车辆如手续齐全,又未违法,交警部门也无法强行对其进行束缚,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对其准入哈市营运时严格把关。
利益趋动养出“城市公害”
《大货车主自揭滴血“疯奔”内幕》让人震惊,让人愤怒,一个货主能摆平道上那么多管事儿的,靠的是什么?有钱能使鬼推磨!
目前,在哈市运行的大货车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物流运营,一类是工程运营。由于行业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正规,物流行业大货车运营目前比较规范。可以肯定,“疯狂大货”主要集中在工程运营行业,通俗地说,就是拉土行业。
那么,疯狂超载,疯狂超速,“疯狂大货”屡酿血案,何以畅行无阻?整治就好两天,不整治又马上反扑,到底是谁在给“疯狂大货”撑腰?
试问,一个土方承包人、一个土方公司怎么能有那么大的能耐摆平这么多道关卡?他靠什么摆平?无疑,他的背后有支撑。哈尔滨土方公司行业比较乱,尽管很少有土方公司有机械工具和运输工具,但用钱铺路,打通各个环节,就能抢到土方这块肥肉,并最终把带着血腥味的钱揣进了腰包。无可辩驳,正是由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将大货车养成“城市公害”。
如果没有内外勾结,如果没有人在背后撑腰,大货车不敢这样肆无忌惮。透过大货车主揭出的黑幕,不难得出结论:利益趋动滋生腐败。
“疯狂大货”没有理由纵容
近期,“疯狂大货”屡酿血案,“疯狂大货”已变异为“夺命大货”,面对城市公害,面对那些无辜逝去的生命,我们没有理由再麻木下去,没有理由再沉默下去,没有理由再容忍下去。
在市区内肆意穿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频频肇事,货车交通违法竟高达全市各类违法行为总数的四分之一。可是,尽管年年整治,但“疯狂大货”依旧疯狂不止,这难道不令人费解吗?从年初至今,疯狂大货已使50余名市民丧生,而去年前11个月因之送命的市民更高达130人之多,这不令人震惊吗?
大货“疯奔”内幕,在媒体上是第一次曝光,在一定范围内已是公开的秘密。一个货主有多大能耐,能摆平道上所有管事儿的,这难道不令人深思吗?当“疯狂大货”变异为“夺命大货”,当这个行业的运行规则已经危害到城市的安全,当市民对自己的生命保障感到担忧时,谁也没有理由袖手旁观。
抓大货车落牌必须稳准狠
大货屡屡超载,明知故犯,根源在于利益驱使。超速、套牌、闯灯等违法行为成本低,甚至可以逃逸,货车司机存有侥幸心理,多干一趟就多赚一份钱,法规形同虚设。人有多大胆,车有多大斗,货车车主私自把小斗换大斗已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在抓落牌时必须稳准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货车主与司机即为雇佣关系,一旦大货出事,一切以赔偿受害者为主,执行时车主和司机谁有钱谁就先行垫付,事后再私下算账,优先保护了受损方。肇事大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司机,但免不了车主与司机双方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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