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09-15 08:12 来源:易车网 作者:刘砥砺
本报讯 在限号期间驾车上路被罚,律师张先生将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昨天上午10点,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维持了交通队的处罚决定。
今年1月13日,律师张先生开车在东三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当他从光华路出口驶出主路时,被交通警察拦住,交警随即告知其违反限行规定,并做出处罚决定。次日,张先生缴纳了罚款。张先生认为,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应当按照车牌号限行,北京市的限号规定出自地方政府通告,通告不是规章,更不是法律,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辩称,其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朝阳法院认为,39号《通告》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尾号、驾驶时间和地段,违反了上述关于机动车限行范围和限行时间的规定,因此被告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张先生处以100元罚款,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 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