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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召开新闻发布会

大家车网 2009-09-09 08:06 来源:易车网 作者:余亚莲 吴炎娜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和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改判情况,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在同一日对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关于量刑 最轻10年以上最高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法明确: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最高法还表示,昨日公布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两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两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表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关于“花钱买命” 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社会上流传的“花钱买命”的说法,最高院指出: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法还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最高法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责任编辑: 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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