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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营运车辆 不能危害到公共安全

大家车网 2009-09-09 08:34 来源:易车网 作者:刘昌松

9月7日,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辅路上一辆夏利轿车突然失控,与一辆公交车相撞。轿车司机称,因一名便衣交通执法员突然上车抢拔车钥匙,自己以为被抢劫,争夺中导致该车失控。交通执法总队解释称,夏利为执法员跟踪的黑车,为防止意外,执法员才先去拔钥匙,但对方司机不配合,以致酿成事故。(9月8日《新京报》)

  诚然,查处黑车在取证上是有些困难,这要求执法必须及时,最好能抓到现行。因此,交通执法队员衣着便装,迅速地登入车内以控制相对人,其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根据交通执法总队的解释,他们应该有证据证明李某确实是黑车司机,登上轿车只是为了控制李某。执法人员在登上李某的车辆后,完全可以通过出示执法证件,要求李某将车开到安全位置,再进一步执法,不能采取拔车钥匙的危险动作。若李某不配合,还可以指责其妨碍公务。现在的情况是,执法人员穿着便衣上车,又不出示证件,一上来就去抢拔车钥匙,黑车司机因怀疑是抢劫而力争方向盘,乃属理由正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当由执法人员负全责。

  其实,无论如何,都应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执法。按照常识,交通执法人员应当是熟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辆性能的行家,应当知道在行进中的车辆上抢拔车钥匙对交通安全的严重危害,不是笔者危言耸听,其明知故犯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其动机并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该罪是危险犯(严重危及法益的状态即成立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其立案调查。

  从执法人员的解释中,可以预料,这种执法方法并不鲜见。可谁能保证,如此危险的动作最多只会引起这样的小事故呢?这种现象屡屡发生,是不是与有关部门的放纵有关呢?

责任编辑: 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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