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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统一法律适用 成都醉驾案终审判无期

大家车网 2009-09-09 08:28 来源:易车网 作者:李静睿

 

醉驾统一法律适用 成都醉驾案终审判无期(0) 大家车网

昨日上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宣布,近期受到关注的醉酒驾车犯罪,将统一法律适用,这意味着该类案件审判标准统一。

  醉驾者放任连撞至少判10年

  黄尔梅说,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此款规定,量刑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广东黎景全案、四川孙伟铭案终审判决之后一个小时,最高院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上述决定。案情相似的黎景全和孙伟铭均在一审被判死刑,终审改判无期徒刑。黄尔梅表示,最高院认为广东高院和四川高院定罪量刑“适当”。

  最高院支持孙伟铭案定罪

  此前,法学界和公众对于醉驾致死案定罪存在巨大争议,孙伟铭案也是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诉的类似案件。

  对此,黄尔梅解释称,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此前终审醉驾案不再改判

  最高院同时强调,为体现法律稳定性原则,此前已经处理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案,则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但是,最高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发布会后告诉本报记者,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仅有一审判决,则可能在二审时改变罪名,即由交通肇事罪改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 澄清

  最高院否认“赔钱买命”说

  称是否适用死刑并非基于赔偿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最高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昨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否认了外界对于黎景全和孙伟铭均是“以钱买命”的猜测。高贵君强调,案件是否适用死刑,并不是基于是否赔偿了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也可以适用死刑”。

  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则详细解释了二人为何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她分析称,法院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上述案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因此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此外,二人醉酒驾车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法院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最高院认为二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加之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因此依法可从轻处罚。

  孙伟铭终审改判无期

  四川高院定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当庭大哭

  本报讯 (记者吴伟)昨日上午8时45分许,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四川省高院审判长王静宏宣布,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四川省高院重诉孙伟铭无证醉驾事件经过后称,案发后,孙伟铭委托其父孙林变卖财产筹款,倾力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所提真诚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相关法规,法院维持成都市中院一审定罪部分,撤销成都中院量刑部分,改判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宣布时,审判庭内家属席响起一阵掌声。而身着白T恤的孙伟铭,在听到判决结果后当庭大哭,法警将其架出时,孙喊了声“妈”。

  ■ 回应

  一 定哪个罪?

  四川高院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孙伟铭漠视公众安全,长期违章驾车,威胁公众安全。醉驾发生后,放任严重后果发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规定。

  二 量刑过重?

  四川高院认为,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不同,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赔偿受害人,并签订谅解书,可从轻处罚。

  三 避让酿祸?

  辩护人提供视频资料显示,孙伟铭躲避一白色微型车及自行车,可能是车祸原因。四川高院认为,视频资料及相关分析,不能确定孙驾车案发前与白色车擦剐,白色车车主也没有报案及相关痕迹勘测,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 人品关案?

  辩护人出示了孙伟铭所在工作单位及同事、朋友等,试图证明孙伟铭案发前人品好。四川高院认为,这些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不作为证据。

  五 不曾追尾?

  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孙伟铭驾车追尾,证据间存在矛盾。四川高院认为,比亚迪驾驶者刘小红几次证言确有细节差异,但不能据此否定追尾事实,且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孙伟铭确实驾车追尾。

  孙伟铭醉驾案

  2008年5月28日,孙伟铭购车,并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大量饮酒后,在成都“蓝谷地”路口,追尾一辆比亚迪轿车,孙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并在“卓锦乘”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碰撞擦剐多车,致两对夫妇死亡,另一乘客重伤。经鉴定,孙驾车碰撞前瞬间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驾。

责任编辑: 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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