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09-09 08:12 来源:易车网 作者:
新华社电,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以上两宗案件一审都被判为死刑,终审判决均改为“无期徒刑”,围绕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详解了其中缘由。
□关于定罪依据
行为人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为何改“死刑”为“无期”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关于“拿钱买命”之说
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