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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 北京法院认定为自首

大家车网 2009-09-08 07:05 来源:易车网 作者:李罡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上周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的此项规定,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昨天,本市延庆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

  去年5月26日上午,30岁的郭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庆县湖北路东口时,其车左前轮将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通行的刘女士(35岁)轧伤,经鉴定属重伤。肇事后,郭某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鉴定,郭某当时所驾驶车辆载货量为16吨,超出核定载货量(1.365吨)11.7倍,属严重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延庆法院认为,郭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严重超载,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及时报警,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从轻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延庆法院的这一判决,意味着在不同省市的同一种行为,会面临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新闻链接

  近几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须坐牢。浙江省高院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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