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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言论:醉驾肇事问题能否赔钱减刑?

大家车网 2009-08-21 07:41 来源:易车网 作者:龚爱秋

新华社昨日报道,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日前一审宣判,醉酒驾驶宝马车撞死6人、撞伤7人的王卫斌获刑6年半,赔偿死者亲属189万余元,对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起全国关注的醉驾肇事案,因其189万的天价赔偿和撞死6人获刑6年半的巨大反差,再次成为大众议论的焦点。

同为驾车撞死人,前不久,杭州富家子胡斌飙车案也暂告一段落,因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113万元,胡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外界质疑113万元是“封口费”,致使肇事者得以轻判。

但作为普通百姓,大众对这两起判决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虑:王卫斌撞死6人一审仅获刑6年半,是否与他赔偿189万有关?胡斌一审被判三年,是否也因为他此前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以巨额赔偿封住死者家属的嘴?

诚然,拿钱赔偿对死者亲属来说是一种安慰,但法律是否允许“赔钱减刑”或“拿钱买命”呢?我国刑法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决定起诉,也可以决定不起诉,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完全可以根据被告人赔钱的多少来决定是否追究或在多大程度上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意愿来定罪量刑。因此,

“赔钱减刑”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部分没有处分权,因此“赔钱减刑”行不通。

目前,全国正在集中整治、严惩酒后驾车行为,醉酒肇事如何判决自然是法院的事。但关键问题在于,尽管法律允许“赔钱减刑”,但对无钱赔偿的肇事者来说,该规定是否有损公平?原因在于,犯罪行为一经完成,其社会危害程度就基本确定,在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时,经济赔偿并不能减小其危害性。如果把“赔钱”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那么有钱者就可以得利,贫穷者则要承受相对严重的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责任编辑: 陶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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