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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7月1日起实施

大家车网 2009-07-01 08:34 来源:易车网 作者: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是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缩短群众排队等候时间。

二是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是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等,使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的车管业务。

四是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

五是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建设群众家门口的车管所、社区里的交警队。

六是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试行在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方便购车农民当场办理机动车牌证。

七是推行农村地区车管业务上门服务,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八是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九是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十是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方便群众就近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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