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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收费可超30年 清债后可收养路费

大家车网 2015-07-21 14:42 来源:网摘 作者:晓雨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21日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意见征集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主要在多个方面做了修订。

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

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关键词:高速路  收费  清债   责任编辑: 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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