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3-04-19 10:2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杨海艳
今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政策),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具体到执行层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涉及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利益,执行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全国乘联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
不仅如此,现行的规定只对汽车产品的退换等问题提出了“框架式”的理赔方案,并未有具体的执行细则,也就意味着在执行层面上面临着一些问题,如鉴定难。此外,业内有观点认为,“在某些领域如车辆合格证的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监管空白。”
经销商被“三包”考验
此次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并对这期间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如果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法规中提及的5种情形,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手续办理退货或换货。
与此同时,在此次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中,还详细说明了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修理者等各方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和义务。
记者发现,在汽车“三包”政策的第四条中明确表示:“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这就意味着在消费者寻求理赔和“三包”过程中,经销商是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对所售车型的维修服务,还是消费者索赔的“桥梁”,这无疑加重了汽车销售者或经销商的责任。与此同时,从目前来看,经销商在与厂商的对接中,依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经销商先行承担责任,但过后如何才能得到厂商的认可和补偿,成了经销商面临的一大问题。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对汽车销售者或汽车经销商的责任认定,对经销商来说是一大考验。
以上海一家宝马4S店发生的个案为例,日前,一位消费者就其在该4S店购买的新车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车,但厂商在作出质检认定后认为,该车并无质量问题,此后该厂商便不再出面答复消费者,只剩下经销商作为第一责任人和消费者不停“拉锯扯皮”。
该4S店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经销商我们也很无奈,如果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退换车辆,势必不能得到厂商的认可,但如果这一事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对我们店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都有很大的影响。”
消费者受“细则”困扰
与此同时,就目前的汽车“三包”政策,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规定仍存在条款细则不明、鉴定难和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将继续受到因“细则不明”带来的困扰。
首先是“三包”政策的细则不明。在第16和19条中,都提及卖方因承担“合理”的费用和补偿,但何谓合理,政策并未进行细化或给出具体的参照标准,这无疑给4S店或者产品维修方带来了“钻空子”的空间,使得买卖双方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在“三包”政策的第18、20条中都提到主要零部件维修问题,但对主要零部件并没有统一标准,而是依靠厂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自行制定;而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次数直接与退换车息息相关,在此种情况下,能否保证厂家的主要零部件目录不会倾向自身利益而对消费者不利?
在“三包”政策第12条中,虽然明确表示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交付产品的过程中,需要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但在这一系列随车文件中,目前投诉纠纷发生最多的“汽车合格证”并未被列入其中。这就意味着车主付完全款后仍有可能因没有合格证而无法上牌。
近两年来,因合格证问题而导致的汽车维权事件随处可见,但在“三包”政策中,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
同时,在汽车“三包”政策中,所有的退换以及维修都基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这一前提,并对因车主操作不当或自行维修不当等状况给予生产或销售者免责,但如何鉴定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还是车主操作不当所致,车主在维权过程中的“鉴定难”成为又一大衍生问题。
虽然汽车“三包”政策中提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但是,目前我国专业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数量极少,鉴定费用高,少则数千元,多则几十万元的鉴定成本对普通车主来说无疑是个难以承担数字,一旦最后维权失败,这笔费用最后由车主自己承担,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时要冒巨大的风险。
关键词:汽车三包 责任编辑: 谷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