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10-31 07:0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汽车召回条例明年施行 拒不执行罚货值10%(1)
[导读]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罚款。《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召回条例明年施行 拒不执行罚货值10%
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昨天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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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吊销许可
此条例对生产者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首次明确轮胎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轮胎等随车装备也首次受到召回条例的制约。条例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没有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要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条例还规定了汽车产品生产者信息备案义务,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记录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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