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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供代驾或罚1万

大家车网 2012-09-24 13:4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客车租赁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需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业务。9月20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制定的《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为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将受罚”、“出租他人出资购买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条款或将引发汽车租赁行业震荡。

未获许可经营罚没所得

《办法》开宗明义,客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向客车租赁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经营者办理上述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者获得许可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安全管理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车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低于每50台车配置一名的标准。”等四项。

如未取得许可开展经营将受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记者了解,客车租赁行业内,除少数几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主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的企业几乎没有。有行业人士说:“以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行业监管不到位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经营不规范为由,增设审批事项,这就给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

据了解,《办法》提出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为《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指出客车租赁活动属于运输服务业的范畴,应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营业。行业人士指出,现行管理条例修订于2002年10月,已有一定滞后性,去年启动了新一轮修订,但新条例迟迟未出台。

仿的士罚款5000至1万

《办法》拟对经营者展开一定约束,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出租他人出资购买的车辆;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出租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为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

违反上述行为,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举或许一定程度破解租赁市场乱局。市法制办称,客车租赁经营模式定位不清、非法营运现象严重。相当部分租赁企业打着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却不规范开展汽车租赁业务,而是通过提供驾驶服务,按照出租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模式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严重扰乱营运市场秩序,对出租车行业形成较大冲击。

此外,许多租赁企业长期使用私人名下或者其他城市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导致租赁车辆挂靠现象严重、产权复杂,易发生经济纠纷,同时车质车况较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甚至,个别企业利用挂靠车辆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例如2009年出现的豪杰汽车租赁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行业人士指出,《办法》如最终获批通过,或将引发行业震荡。

“例如要求经营者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广州现在是寸土寸金,如果单独拥有,可能性很小,租一个场或租一部分场地,还是有可能的。”上述人士说,不得出租他人出资购买的车辆,对经营者的资金实力提出了相当要求。

同时,要求不得为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或将改变客车租赁原有的经营模式。记者昨日联系数家客车租赁公司,对方均称提供配备驾驶员服务。

□小贴士

如何提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http://www.gzlo.gov.cn/xzlf/lfzqyj.jsp),通过网上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3.传真号码:83123286;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gzlfgc@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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