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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车辆处理有讲究 否则将影响保险理赔

大家车网 2012-07-23 10:32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行妙 寿亦萍

  雨天路面积水,驾车时最怕的就是车辆进水,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导致汽车熄火,甚至发动机损坏。如果没有投保“涉水损失险”,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理陪,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因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今年1月25日,温州一辆奔驰轿车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该车没有投保“涉水损失险”,但是,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却作出这样的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22.6万元的修理费。

  法院认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在车主投保时没有告知该“免责条款”,所以该条款无效。

  对于该判例,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认为,“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法律宗旨,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垄断一方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双方力量,从而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奔驰豪车进水损失20多万元

  该奔驰车属于河南洛阳某置业公司所有。去年4月11日,该置业公司就该奔驰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81.8万元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间为:去年4月12日零时至今年4月11日24时。

  今年1月25日14:20许,该置业公司员工叶某驾驶该车途经乐清市白石街道中雁南路新河浃村地段时,因为雨天积水过多、地面又低洼,导致奔驰车进水不慎熄火。

  因为双方对损失理赔协商不下,平安保险公司未予定损,熄火的奔驰车被送到温州华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事故导致奔驰车的发动机和其他一些配件损坏,修理费高达226096.9元。

  保险公司拒赔称系“免责条款”

  作为车主的置业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为该奔驰车没有投保“涉水损失险”,平安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损坏系进水造成,因免责条款已有规定故而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该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于双方对损失理赔协商不下,今年3月,该置业公司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2.6万元。

  置业公司: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平安保险公司请求法庭驳回该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除了不认可发动机损失的赔偿责任外,平安保险公司还表示:该奔驰车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因此对除发动机外的其他损失金额也不予认可,他们承认的损失金额仅为36800元。

  对此,置业公司表示,自己在投保时平安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予明确告知”。置业公司由此请求法庭认定免责条款在该案无效。

  法庭判决:

  保险公司要赔付22.6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申请进行庭外和解,但是没有能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无效情况下,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置业公司保险金22.6万元。

  法庭这样判决的理由是:平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的系格式条款,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动机涉水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系免责条款,“现平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该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平安保险公司未能定损,只是对修理费有异议,并将该责任归咎于车主,有失公平。发生事故的奔驰车“现经修理,需修理费226096.9元,平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修理费中有不合理的费用,所以修理费均予以认定”。

  律师:

  判例体现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责任

  在该案中,法庭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的损失,“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有力地体现了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分散风险责任”,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说。

  陈一来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双方关系上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相对弱势,因此在有关免责条款方面,保险公司有告知、提醒的义务,“特别是格式合同,提供方需要以书面、口头或明显字体等方式来提醒对方”。

  对于该判例,陈一来认为,“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法律宗旨,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垄断方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双方力量,从而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 谷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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