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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执法标准遭质疑 专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

大家车网 2012-03-22 07: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醉驾执法标准遭质疑 专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2)

[导读]尽管“醉驾入刑”实施已近一年,但围绕着“是否所有的醉驾都应一律入刑”、“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判断醉驾标准是否可以改进”的争议一直存在。

亟待出台司法解释提高可操作性

“醉驾入刑”对司法者是不小的挑战。北京大学教授、刑法学者储槐植说,现实中各种情况都存在,一个人被交警拦下后,拿起随身携带的酒狂饮,说自己是停了车后喝的酒,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醉驾入刑”后的实施情况很关注,他披露了一些数字:“醉驾入刑”后,全国法院201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刑事案件增加了8倍多,并非案件绝对数量增加,而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酒后驾车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此前,法院处理醉驾、飙车案件,适用此罪名还是很慎重的。

胡云腾说,危险驾驶罪这个新罪名出台后,本来要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所以造成在不同阶段处理不大相同。

他还表示,判断醉驾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考虑,要考虑驾驶者的主观意图,对于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的确应该考虑。

余凌云主持的醉驾现象研究课题组调研发现,处罚力度上升之后,不少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发,比如,有的司机紧闭门窗,躲在车内,任凭交警如何劝说也不出来,持续数个小时;有的司机停下车后,先狂饮一瓶矿泉水,交警问话,一言不发;有的司机声称患有乙肝,试图吓退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殴打交警、暴力抗法、冲闯检查站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此外,由于人体对酒精有一定的分解功能,时间越长,酒精分解的越多,被测试时酒精含量的数值就越低,因此,拖延时间成为很多人逃避酒驾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对这种违法行为,目前仅能以妨碍执行公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罚,最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的力度明显不足。

判断是否醉驾的检测方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按照公安部2011年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公安部还要求,对涉嫌醉驾者必须进行两次酒精检测,第一次是呼气,第二次是血液。“如果第一时间不配合检查,检测时酒精含量达不到80毫克怎么办?我们现在也不清楚。”一位来自交管部门的人士认为这条规定过于粗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曾经对媒体表示,他对“醉驾入刑”难以操作的担心至今没变。作为法医学专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几次审议中,丛斌都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一样,醉酒状态仅仅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进行判定,不够科学。

“有人100毫升血液中只有40毫克酒精就已经酩酊大醉,有人100毫克还跟没喝似的,这样的话,40毫克的开了车,就可以逃避惩罚,这显然不公平。”丛斌主张结合酒后行为是否能够自主控制、语言表达是否有障碍等多种要素来评价“醉酒状态”。

另外,在查处醉驾过程中,如何节约执法成本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公安部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副处长李华周表示,交警查处醉驾是现场执法,一对一,目前执法成本特别高。

此外,公安部出台的程序规定要求两名以上警察陪同一名嫌疑司机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毫无疑问,该程序规定将耗费交警部门有限的资源,如果其他部门的警察能够协助交警部门一同开展对醉驾的执法工作,那么他们就能够承担起将嫌疑人带至医疗机构的任务,交警就能够从此项任务中解放出来,从而继续在现场开展执法活动。

丛斌认为,尽管目前“醉驾入刑”存在种种问题,但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立法机关不应该轻易改动这条立法。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他建议,由法医学会出台有关醉酒状态的认定标准,另外,等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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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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