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3-20 07:50 来源:网摘 作者:
[导读]这是一桩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2012年2月15日下午,一起案值不大,但因案情敏感而颇为引人瞩目的案件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这是一桩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案件回放:
“问题车”将
消费者逼上法庭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迈腾轿车一辆。没想到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只是简单排除了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任先生的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带着一家人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先生踩了一下刹车,可是车辆在降速后就突然失去动力,车内P、R、N、D、S所有挡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时值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很多人自外地驾车回宁,宁杭高速上车流密集,跟在任先生车子后面的车辆不知究竟,不断按喇叭提醒其加速。“说实话,当时如果后面的车子没有相应减速而是撞上来造成车祸,那大家不会去追究车辆的质量问题,而我却要背上所有的责任。”情急之下任先生当机立断,死死把稳方向盘,终于将车安全停在了高速紧急停车道上。
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任先生更换变速箱总成。无奈的任先生只能答应“耐心等待”,但就在两周后,他接到对方销售总监打来的电话,说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需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
“才买了两年的汽车就换了三个变速箱,这样的车子我实在是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下去了。”任先生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我打过厂家的服务热线,也找过消费者协会,可都没有用。”2011年底,任先生向宜兴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事情到这一步,我也没有办法了,都是被‘逼’出来的。”任先生无奈地说。
法院判决:
“问题车”
应予以更换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未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法庭之上的任先生不禁质问:“同样都是购买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家都保障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任先生的代理人毛建中律师更是拿试车员打比方,表示其当事人是购车的消费者而不是汽车厂商的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要一次又一次地为商家试开那辆不知什么时候又会出现故障的“问题车”。他认为,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既然花费大量资金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而保证商品的质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如今,任先生的汽车频频出事,很显然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而且这种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任先生要求更换汽车的诉请也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被告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4S店销售总监王先生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先生在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任先生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宜兴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任先生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任先生更换一辆新车。
由于任先生所购原车辆价款为210800元,车辆购置税18017元,使用期间折旧费28975元,新车价款为209800元,经计算,法院同时判决任先生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由任先生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立法脱节:
汽车维权
面临重重困境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宜兴法院法官陆长平表示,任先生的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
“目前我国汽车‘三包’尚未出台,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除此以外,消费者还要面临的重大难题就是取证问题。据法官了解,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高达5万-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因此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其实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此外,由于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不懂也不会在意这些细节,往往会忽略了对证据的保留。“消费者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面前相对还是处于弱势,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陆长平坦言。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老师认为,汽车不属于国家的“三包”产品,这就使消费者失去了国家“三包”规定这一维权最大利器。同时他也预计,虽然目前的三包规定中所列的可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但未来三包规定修订时,将汽车列入“三包”产品的可能性还是很小。“这是由汽车这一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国内外都有这样的惯例,汽车一旦开过,就是二手车了,在德国,无论多新的二手车,都会立刻贬值20%。”刘青文说。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