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23 08:06 来源:网摘 作者:
详解商用车企业老总“两会”的四项提案(4)
四、关于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建议
案由:关于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建议。
案据:国家2008年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也从区域优惠转变为产业优惠。其目标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但从《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看,认定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建议:
1、适当放宽和扩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区限范围,建议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提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正在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制订的目录进行合并考虑。只要企业符合目录规定要求,就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这样做,可有效扩大国家对新工业规划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通过合并目录,进一步拓展企业入围范围,有利于国内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2、《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过于单一,应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规定内容进行梳理规范。《工作指引》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解释仅为“《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区仅把企业拥有的专利发明等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待,而企业自主开发的一些关键技术、重要出版著作等并未计算在内,这对企业尤其是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有失公允。
3、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办法》的解释宣传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由于对《认定办法》存在差异性理解而加强条件限制的情况。如在部分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严格限定为高新工业园区内企业,这对于那些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厂址不在高新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复审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政策指引与协调,以利于企业掌握最新动态信息并快速跟进提升。
1 2 3 4上一页下一页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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