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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汽车消费六大弊病

大家车网 2006-09-06 00:00 来源:竞报   作者:

  北京市消协昨天公布的今年前8个月投诉分析显示,汽车质量差、维修问题多最让消费者闹心。来自市消协的数据显示,今年1-8月,市消协系统受理汽车投诉282件,较去年同期上涨3%。
 
  弊病1:隐瞒信息 销售瑕疵车

  消费者梁先生于2005年9月,从某销售商处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在第一次维修时发现后保险杠掉漆后又出现一层新的银灰色漆,与外表原白色漆不能融合。而汽车生产厂家却以“保险杠的漆面质量不影响整车质量”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车。

  弊病2:同故障连续修理

  消费者许先生在半年内更换了5次车副驾驶电动窗开关,当其要求销售商给予适当补偿,并彻底解决开关问题时,销售商却答复,只能负责免费更换开关,其他要求不能满足。消协数据显示,汽车修理中送修一次的占39%,送修两次占13%,送修三次的占10%,送修四次的占4%,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34%。

  弊病3:售后服务不诚信

  4S店的维修员工告知王先生必须要更换其车的相关配件,否则会出现严重后果。不久,王先生同事的汽车(两辆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遇到同样的问题,4S店另一位员工却说再跑上万公里都没问题。王先生得到的答复是使用消耗要比他同事的大,更换就得早,所以出现的这样两种维修结果很正常。

  弊病4:保修期内修不好

  消费者董先生的轿车在正常行驶时突然抛锚,因在保修期内,免费换了一个新的变速箱,很快又坏了,连续几次后厂家回复说,保修期已过,要更换需自掏腰包。

  弊病5:法律缺失 维权困难

  消费者刘先生的轿车保修期内由于车本身质量原因无法正常行驶。刘先生向经销商、厂家投诉,但销售商、厂家却让消费者到相关质检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若鉴定质量有问题,再做相关补偿。

  消协认为,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及相关法律,销售商应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如解释不出或解释不成立,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时,汽车的销售方应按照《消法》中“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先行承担责任。

  弊病6:销售欺诈

  近期,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陆续接到数起消费者投诉北京华盛丰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委托购车合同,收到款项后,既不给车又不还款的投诉。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将部分车款直接汇入营业员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致使消费者在通过司法途径获胜后,该公司无可执行之款项。市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购车时要与汽车销售商签订详细的补充协议,事先确定该车在发生问题后应如何解决。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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