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动态 > 规范销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需经授权

规范销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需经授权

大家车网 2006-01-18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规范销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需经授权(2)

    1、各州、市商务、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工商部门备案时,一律以“总经销商”或“经销商”审核为准,不得以“总代理”替代“总经销”,以“代理商”替代“经销商”,如有不符,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重新获取有关厂商授权。

    2、关于目前存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及一证多点销售的问题,凡从事品牌汽车经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及经销网点,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必须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同时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要求备案。

    3、各州、市商务、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工商部门于8月31日前,对辖区内汽车经营企业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已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一律重新按“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备案。凡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但以汽车总经销和汽车品牌名义销售汽车的企业,必须按“实施办法”整改,逾期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共 2 条2/2首页 上一页 12下一页末页

责任编辑: 杨小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