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6-01-18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规范销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需经授权(1)
各州、市商务局、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OO五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规范云南省汽车品牌销售行为有关事项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局分别负责我省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管理和监管工作。
二、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
2005年4月1日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即在“实施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从2005年4月1日起将有关备案资料报州、市商务、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和工商部门备案;各州、市商务、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工商部门在收到有关备案资料的一个月内将该辖区经备案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情况及有关备案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局备案。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局联合审核备案后,联合将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情况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之前。
新设立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经授权、注册登记和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
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汽车供应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三、有关备案资料:
(一)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小轿车经营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3.汽车供应商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四、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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