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1-23 18:22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2005年10月1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从北京一家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80(图库 论坛)轿车,并为其投保了自燃险。
据该投资公司诉称,2008年7月16日晚上,公司司机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结果发生自燃,并造成停在边上的一辆帕萨特(图库 论坛)轿车全部被烧毁,一辆富康(图库 论坛)轿车部分受损。
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称无法认定事故原因。
此次火灾,造成三车损失数额共计59万余元。依据保险合同理赔后,北京某投资公司还有4万余元的损失未得到赔偿。
该公司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某汽车服务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起火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对火灾负有责任,轿车虽刚保养,但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对该车进行了拆改,因此并不同意赔偿。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根据关于产品质量的举证规则,被告公司应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其未能举证,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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